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组织形式;

合并或分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