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