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
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