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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十四条 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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