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