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