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