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存在问题或者缺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通报重大市场风险事件和风险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