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督管理纳入持续监管框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及时报送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文件及其调整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场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存在问题或者缺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