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出现严重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重大亏损;

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重大影响;

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