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银行内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充足性;
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