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制定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

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

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

设计、实施压力测试;

监控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

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