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 第五十三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