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