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八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一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节 第八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 验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对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以提高评级体系的可信度与稳健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验证政策,验证政策应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涵盖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主要方面,具体包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 第二百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稳定性。 第二百零一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审慎性。 第二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特点,采取基准测试、返回检验等不同的验证方法,并定期对验证工具进行更新。验证活动应包括定性评估、定量检验两个方面。 第二百零三条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过程和结果应接受独立检查,负责检查的部门应独立于验证工作的设计和实施部门。 第二百零四条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频率应能够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的方法、数据或实施发生重大改变时,相关验证活动应尽快… 第二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文档,便于监管部门对其内部评级验证进行评估。 第二百零六条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开发阶段的验证、持续监测和结果分析三个阶段。 第二百零七条 监管部门鼓励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与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值应构成内部经济资本评估的重要因素。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