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 第十三条 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准确及时办理启运港退税,加强启运港退税有关业务的日常复核和预警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