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退(免)税审核 第十一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退(免)税审核 第十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免)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申报数据。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