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