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