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