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