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 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二十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