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