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