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第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