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