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3名以上合伙人; 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