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