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委托办案机关和相关司法鉴定协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