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