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