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