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七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七条 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