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六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六条 提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涉及签订时间、发起人、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