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九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有拟派驻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