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增设代表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
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执业时间,自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首次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
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执业时间,自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首次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