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代表处办理年检注册,除提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下列文件材料:

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