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十六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未办理开业注册手续,代表处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