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结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办理开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未办理开业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