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