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听证案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听证的过程;
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听证案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听证的过程;
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