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