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