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