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