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材料之后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给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