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