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