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取水期限;
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
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取水期限;
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
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