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 第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