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 申请理由; (三) 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 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 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 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目录 第十条